經營花草種苗業須申辦登記 中市農業局提醒:無證經營最高可罰30萬元
墨新聞|記者馬源培/台中報導

隨著家庭園藝活動盛行,民眾對於各類花卉、蔬菜、果樹種苗及球根花卉栽培的需求顯著增加,現今在各大量販通路、假日花市、流動攤商或特定販售據點,皆可見各類植物種苗販售交易熱絡,更有不少民眾於實體場所、網路上分享或販售自家培育的植株種苗。台中市政府農業局嚴正提醒,凡涉及販賣種苗的行為,無論規模大小,均須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規定取得「種苗業登記證」後始得營業,切勿因一時疏忽擅自經營而觸法受罰,面臨最高30萬元高額罰鍰。
農業局表示,種苗是農業生產的根本,其品質優劣直接影響農產品的收成與糧食安全。依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44 條規定,凡經營種苗的業者,應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發給種苗業登記證後,始得營業。若民眾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販售植物體全部或部分(如種子、苗木、球根、鱗莖或塊莖等種苗)做繁殖或栽培的目的使用,將構成未經許可經營種苗業的違法事實,依同法第5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處以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且無勸導限期改善的空間,請民眾務必遵守相關規定,以免荷包大失血。
農業局說明,有意願經營種苗業(指從事育種、繁殖、輸出入或銷售種苗之事業)者,「種苗業登記證」的相關申請文件可搜尋:台中市政府農業局官網/業務服務專區/作物生產科/表單下載/種苗業登記相關表單/種苗業登記申請書進行下載或洽詢農業局相關申請方式,並於營業前備妥相關申請文件向農業局提出申請。
農業局進一步說明,植物品種權及種苗業納入登記管理制度具備多重核心意義,透過登記制度,能避免優良品種遭到非法散播或侵權,進而保障育種者的合法權益與研發動力。同時,確保購買到的種苗標示正確(如品種名稱、產地等),能讓民眾在選購時有明確依據,減少交易糾紛;建立完整的種苗追溯體系,更能有效防堵植物疫情擴散,守護國內農業生產安全。
農業局再次呼籲,廣大愛好園藝的民眾或業者,在從事種苗販賣前,應先行向所在地主管機關詳加諮詢種苗業登記申請流程。依法領得種苗業登記證書後再行營業,不僅是法律的基本要求,更是對消費者負責任的表現。讓我們共同維護國內農業資材市場的健全秩序,保護植物品種權利及落實種苗業管理,攜手打造安全、透明的農業交易環境,增進農民利益及促進農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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