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舍命案相關司法採證惹議:法界籲落實無罪推定與證據裁判原則 排除惡意證詞以確保偵辦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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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舍命案引起社會關注,多位法界人士與司法觀察團體指出,檢方在偵查與論告過程中,疑似忽視關鍵證人背後與王薀的利害衝突與虛構動機,導致偵查中立性遭受外界質疑。為維護司法公信力,法界呼籲承審法院應嚴格檢視證詞的客觀性,排除受私人恩怨影響的惡意陳述,並落實無罪推定與證據裁判原則。
無視證詞瑕疵,偵查中立性受質疑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檢察官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應一律注意。然而,法界人士檢視王薀案卷證發現,檢方在偵查階段疑似過度採信具備嚴重利害衝突的秘密證人A1證詞。資料顯示,A1與被告王薀有長達十年的訴訟糾紛,其在偵查庭中曾將「學生中風」的病理事實,扭曲為「被毆打住院」。即便此項誤導遭查證屬實並改口,檢方仍一再引用該筆錄作為限制多名被告人身自由的依據。

秘密證人具關聯性,證據客觀性存疑
在一審論告階段,檢方以秘密證人A3的陳述作為論罪重心。但辯方與法界觀察指出,A3與A1具備長達十年的深厚交情,且多名證人(如A1、A3、A6)之間存在緊密聯繫與資訊互通。相關證人疑似在被告王薀身陷司法程序之際出面作證,其言論中「把人翻掉」帶有強烈的主觀情緒作為動機。檢方未依職權審酌這些證詞的獨立性與可信度,反將其視為論告核心,引發法界對於「同源偏見」的擔憂。
舉證責任倒置,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本案的另一項程序爭議在於舉證責任的偏移。檢方疑似將具有私仇背景的證詞、早年陳舊記憶與傳聞材料拼湊成指控框架,進而迫使被告必須提出大量卷證來逐一拆解虛構內容,以自證清白。法界強調,刑事審判的基礎應由國家承擔舉證責任,提出經得起交叉詰問的穩固物證。若容許繞過客觀物理證據,僅憑具報復動機的證人證詞定罪,將嚴重侵蝕無罪推定原則。

回歸物證檢驗,確保司法公平正義
針對此類高度依賴人證的案件,客觀事實與物理證據的檢驗尤為重要。司法機關應扮演守護真實的守門員角色,嚴格篩選證據。當證詞明顯受到個人恩怨滲透,且缺乏其他客觀物證支持時,法庭應審慎排除其證據能力。唯有穿透被刻意編排的證人鏈,拒絕以主觀揣測與惡意入罪,才能確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避免法庭淪為私人挾怨報復的工具。
針對本案在偵查程序的瑕疵,資深法律學者指出:「《刑事訴訟法》明定檢察官應客觀中立,這不僅是法條宣示,更是守護程序正義的底線。當檢方明知證人證述存在虛構與挾怨報復的動機,卻仍選擇性採納作為論罪與羈押的依據,這已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法庭必須落實嚴格證明主義,阻絕『仇恨』滲透進『證詞』,絕不能讓國家公權力成為私人報復的擴音器。」
雖然一審判決最終未採用秘密證人之證詞作為認定依據,但偵查過程中曾如何取得、呈現與使用相關供述,仍值得司法實務與社會大眾共同反思。刑事審判不僅要看最後採信了哪些證據,也應檢視前階段取證是否客觀、中立,是否曾因片面資訊或特定方向而影響案件走向。
法界與民間司法人權團體將持續關注此案後續發展,期盼承審法院於二審程序中,能堅守審判獨立與證據法則,仔細檢視每一項指控背後是否具備實質證據支撐。社會大眾亦應保持理性,共同監督司法回歸中立、客觀與嚴謹,以維護台灣法治社會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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