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地機器人抓姦,罰15萬貴嗎?偷拍價目表出爐
墨新聞|記者魏思霖/高雄報導

一名先生懷疑太太外遇,他用手機打開家裡的掃地機器人,本來只是想跟太太說話,畫面亮起來,從畫面上看到客廳裡多了一個陌生男子。他按下錄影鍵,錄下太太裸身的畫面。他拿這段影像去打侵害配偶權的民事官司,一審贏、二審也贏,民事法院都認定影像的取得有其必要,可以當證據。
然而檢察官卻起訴他,刑事法院判決: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有期徒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換算下來,他被罰了15萬元。
本報專訪長期承辦家事離婚與刑事案件的張奕晨律師,分析多起偷拍案件的司法帳單。

民事法院說證據能用,刑事法院說你有罪
掃地機器人這件最值得看的是被告的辯解。他主張機器是太太買的、不是他私自裝設;拍攝地點是客廳,不是臥室廁所那種隱私空間;機器啟動和錄影都有語音提示與燈光。最有力的一點是,民事一、二審都認定他取得影像有必要性,既然如此,他就不是「無故」。
然而,刑事法院認爲,掃地機器人透過APP可以看到屋內狀況,但要按下錄影鍵才會錄影——他是先啟動機器、看到屋裡有陌生男子之後,才額外多按了一個鍵。有語音提示不等於太太當下有聽到,聽到也不等於同意被錄下裸身畫面。
張奕晨律師(家事離婚律師)說,這是大家最常誤解的:民事法院問的是這份證據能不能用,刑事法院問的是你取得它的過程要不要處罰,兩個法院的判決互相不影響。

夫妻之間的其他版本,代價也差不多。一名先生趁太太熟睡翻拍她手機裡的性影像和對話紀錄,隔了兩年才拿去打侵害配偶權的官司,判3個月(也就是9萬元),手機還要沒收;高雄另一名先生不滿太太常在廁所裡跟不明男子講電話,先在衛生紙盒裝了一台針孔,被發現拆掉後又在天花板裝第二台,兩次都沒錄到任何畫面,仍以未遂判了4個月(也就是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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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夫妻,代價會更高
很多人以為夫妻吵架法院會網開一面,換成同事或陌生人才嚴重。張奕晨律師說,這個順序要倒過來看才準:真正把刑度往上推的,不是你們是什麼關係,是那段影片後來去了哪裡。
高雄一家生命禮儀公司的員工,在公司廁所裝針孔偷拍兩名女同事,合併執行6個月(換算易科罰金是18萬元)。但這件的結局和前面幾件不同——他坦承犯行、和2名被害人都調解成立、款項全數付清,其中一名還表示願意給他自新的機會,法院因此宣告緩刑2年,另外命他向公庫支付6萬元。

另一名男子付費在直播平台和主播一對一視訊,趁機用手機側錄對方的畫面,事後傳進通訊軟體群組。判6個月(也就是18萬元)+ 手機沒收。這裡有一道很少人注意的分水嶺:單純偷拍,法定刑是3年以下;一旦把拍到的東西傳出去,適用的條文變成6個月以上5年以下。
屏東一名男子和網友發生性行為時偷拍,把影片傳給朋友看,朋友後來跟他鬧翻,把畫面貼上臉書。他偷拍那條判7個月,把影片交給朋友看那條判10個月,合併執行1年2個月。這個數字的意思就是:不能易科罰金,要進去關。
台北一名男子把當初女方同意拍攝的裸照,傳給她的現任男友,法院仍認定構成無故供人觀覽性影像。同意拍裸照,不等於同意傳給別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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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都沒拍,也可能有罪
一個LINE群組裡,有人上傳了一段女子的私密影像截圖,成員開始猜裡面的人是誰。這時另一名成員把手上的3張照片丟進群組——照片裡的女子穿著內衣,露出肩膀和胸口上緣,臉是清楚的。大家因此對上了號。
法院認定,那3張照片不構成刑法上的性影像,因為隱私部位有衣物遮蔽。但還是有罪,因爲上傳照片的目的,就是讓別人認出影片裡的人是誰,這是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依個資法判2個月(也就是罰6萬元)。
「很多人以為個資法是企業在用的,其實在這類案件裡,它常常是最後把人定罪的工具。」張奕晨律師說。
高雄一名太太在先生手機裡發現先生和外遇對象的親密影片,於是太太把影片、對方的私密照,連同真實姓名、社群帳號和生活照一起上傳到成人網站,還在貼文下方加了幾句挑逗文字。這一連串動作同時構成散布猥褻訊號、加重誹謗和非法利用個人資料,法院用刑度最重的個資法論處。她事後主動投案自首、依法減刑,仍然判了9個月有期徒刑(判超過6個月不能易科罰金)。
價目表:從6萬到入監
| 做了什麼 | 關係 | 判刑代價 |
| 在群組上傳3張穿內衣的照片,讓大家認出影片主角 | 群組成員 | 易科罰金6萬元(個資法) |
| 趁另一半熟睡,翻拍手機裡的性影像與對話 | 夫妻 | 易科罰金9萬元+手機沒收 |
| 兩度在住處廁所裝針孔,什麼都沒拍到 | 夫妻 | 易科罰金12萬元+針孔沒收,不予緩刑 |
| 用家中掃地機器人錄下另一半裸身畫面 | 夫妻 | 易科罰金15萬元 |
| 在公司廁所裝針孔偷拍女同事(高雄) | 同事 | 易科罰金18萬元;和解付清換得緩刑2年、公庫6萬元 |
| 付費視訊時側錄主播,再傳進通訊群組(高雄) | 陌生人 | 易科罰金18萬元+手機沒收 |
| 把外遇對象的私密影像連同姓名、帳號上傳成人網站(高雄) | 第三者 | 9個月有期徒刑(已自首減刑),不得易科罰金,須入監 |
| 偷拍性行為影像傳給朋友,朋友再轉貼上網 | 網友 | 1年2月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須入監 |
(易科罰金以法院裁定之1日1000元、1個月30日折算)
按下錄影鍵之前,先看一下判刑的代價
「雖然大多數情況可以易科罰金,不會真的被關進去。我只希望當事人在按下錄影鍵、或轉發之前,知道這樣的行爲代價是什麽。」張奕晨律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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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奕晨律師】簡介
學歷:
高雄中學
政治大學法律系學士
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
現職及經歷:
和府法律事務所 — 家事離婚、刑事律師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 律師
矯正署高雄監獄 — 外聘講師
【高雄離婚及刑事訴訟推薦 — 張奕晨律師】
電話:0919-703-760
Line ID:@520zeb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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