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轉述可以立案?南投日新國中校事會議;關鍵視頻未被保全,疑點重重
墨新聞|記者游宏琦/高雄報導

黃老師案疑點重重:從聽說、轉述 、聽聞,就立案調查、再普發問卷到體罰、性騷與解聘;一場校園調查;疑似有多重瑕疵。
記者/游宏琦 專題報導
一宗足以摧毀教師名譽與教職生涯的校園案件,立案起點竟不是被害人申訴,也不是被具名檢舉,而是「老師轉述學生聊天內容」,再加上一句「學生聽說」。依黃老師提出的校內資料,本案於113年2月26日中午12時5分;

《訓育組長,經老師「轉述」學生下課聊天內容,學生「聽說」一名約近40歲、早已畢業多年的學長,提及黃師多年前疑似言語不當,且「當年已有處理」。》以此轉述與聽聞⋯⋯⋯
學校仍先行通報,案號2834368,並於113年3月5日性平會後決議對在校生實施普查。

也就是說,這起後來一路延伸為性平、校事、考核、停聘、記大過、被停職、解聘的案件;最初並非建立在直接的指控或檢舉上,而是建立在「聽說、轉述、舊聞重提」的 訊息鏈。黃老師質疑,這樣的開端本就薄弱,校方卻在後續程序中迅速將案件推向性騷擾與不適任教師的高度,整體調查從一開始就帶著強烈的預斷色彩。
更具爭議的是,黃老師主張,113年4月17日下午第六節下課後,他被通知進入校長室,現場包括校長蕭進賢、學務主任謝欣茹與人事主任王佩珊;校方告知其涉有性平事件,並要求他只能請事假接受調查,不得以調課、調離職務或其他方式處理。黃師表示,當時第七節課甚至已先安排代課教師,等於在調查尚未完成前,他就先被實質抽離教學現場。
更離譜的是,先是被校長強迫「請事假」離校;後面校方再以「事假太多」為由予以評核考績為「丙等」。
《關鍵證據,監視器畫面》
關鍵證據去哪了?當事人7日內三度請求保全 校方卻說「自然更新」,無法提供!
若說本案最直接、也最可能釐清真相的證據是什麼,答案恐怕不是問卷,也不是轉述,而是監視器畫面。
4月15日發生於走廊公共空間、黃老師因涉及向女學生的「推頭事件」,被定義為性騷擾。
在他4月17日被要求離校後,即透過LINE與電話持續向校方主管請求調取並保全相關監視器畫面;4月17日、4月18日、4月22日都曾提出要求。依其提出的對話內容,4月22日他再次請求「主任麻煩你擷取檔案一下了」,而校內總務主任,慶華主任則回覆,調監視器畫面的權責在學務處,總務處僅負責硬體建置。這代表,在案發後一週內,校方至少已有主管知悉當事人正在要求保全影像。

然而,校方後續抗辯卻稱,影像僅保留14天,未留存屬自然更新。問題就在於:若事件發生於4月15日,而黃老師從4/17~4月22日即多次明確請求調取,距案發僅7天,仍在校方自己所稱的保存期內。這也使本案浮現另一道重大疑點:究竟是影像真的自然覆寫,還是校方在知悉爭議存在、且當事人已明確要求保全後,未及時完成最基本的證據保全?

「聽說」立案後又普發問卷 調查是在查明真相,還是在蒐集定罪材料?
黃老師在文件中強烈質疑,本案後續對在校生實施普查,本質上更像是一種先射箭、再畫靶的調查方式。依其陳述,學校不是先掌握具體且可檢驗的事證,再依程序調查,而是在傳聞通報後,直接以普發問卷蒐集學生資料,進一步擴大案件輪廓。
黃老師提出的答辯內容更進一步指出,後續解聘程序的開啟,實際上也始於113年4月18日的校園問卷,當中有6名學生勾選有被體罰情況;但問卷本身題目為何、學生是否充分理解題意、填答時有無不當暗示、所述情形是否屬於體罰,都未被充分釐清。他質疑,以這種高度不確定、且後來連教育部都已廢除的問卷制度,作為重大懲處程序的開端,本身就充滿疑義。
從打手心,到學生「跪地求饒」?從推頭、拍肩到「性騷擾」?調查敘事是否被放大,越走越偏?
本案另一項最刺眼的爭點,是調查敘事是否在不斷擴張。
黃老師並未完全否認自己曾對個別學生有過失當管教,但他強調,相關情節並非普遍發生於全班,而是主要集中於I生、J生等少數個案,且兩案均有家長知情、同意甚至請託的背景。他提出的資料中,包含與J生家長多次就畢業資格、學習情況與偏差行為溝通的紀錄,也包括J生家長拜託老師管教、並請J生把教具(藤條)帶到學校交給黃師的說明;另有I生家長同意老師管教學生,以及I生長期遲到、常請假、不配合班級管理的日常溝通紀錄。

也正因如此,黃老師方面質疑,原本具有特殊背景的個別管教(黃老師表示,對於I 、J兩名學生也僅有1~2次給予體罰),最後卻在調查中被擴寫為長期、廣泛、具霸凌與不適任性質的整體圖像。從打手心是否真的被一路放大成「跪地求饒」?推頭、拍肩是否足以直接被定性為性騷擾?文件所呈現的,是黃老師對整個調查敘事持續升高、卻未見相對應客觀佐證的強烈不滿。

「10人訪談、13人被打」 這份調查報告為何連基本統計都出現問題?
如果說程序開啟與證據保全已經引發質疑,那麼調查報告本身的統計方式,更讓黃老師一方直指「報告不實」。
依其提出的答辯內容,調查報告一方面寫出「有被打過的比例高達13人(60%)」,另一方面,實際受調查學生卻僅10人;而且其中A、C、G等學生明確表示未曾遭打,另有多名未受訪學生卻仍被納入「遭打人數」統計。黃師並指出,報告中關於責令學生採取特定動作的描述,還出現一天50下、100下,甚至一週300下、500下等誇張數字,與導師每日可運用時間、學生實際到校時間及一般校園作息明顯不符。
若這些比對無誤,問題已不只是「數字不好看」,而是:未受訪、未查證、互相轉述的內容,是否被拼湊成足以支持解聘的結論?黃老師因此主張,這份報告在證據取捨與事實認定上,存在明顯的選擇性採信與過度推論,不只傷害其名譽,也直接成為後續最重處分的基礎。
一天完成8人訪談 調查是在釐清,還是在快速收斂結論?
除統計失真外,黃老師也質疑調查節奏本身不合常情。
根據其115年1月23日教評會陳述意見書,調查小組於113年5月11日進行會前會與實體調查,並在同一天內調查A、B、C、D、E、F、G、H等8人,5月15日再補充訪談。黃老師方面質疑,在內容龐大、指控繁多的情況下,一天內密集完成大量學生訪談,究竟是逐一細緻釐清,還是快速收斂成固定敘事;尤其訪談摘要結構相近,更讓人懷疑是否存在誘導、提示甚至從眾效應。
他進一步主張,部分學生供述本就前後矛盾,卻未被報告嚴格區分「親眼所見」與「聽他人轉述」的差異,連下雨時是否仍在操場等具體情節都未詳查,卻仍被整體採信。若調查小組的角色本應是查明,而非審判,那麼這樣的訪談方式與報告結構,是否已偏離中立與審慎的要求,自然成為外界檢視焦點。
調查委員為何重複出現?
程序轉換後,真有重新調查嗎?還是依循心證,再走一次程序罷了?
黃老師對調查委員組成也提出嚴厲控訴。
依其陳述意見書,案件原先由校方直接派員調查,後來因認定可能涉及更重的處分,才改由校事會議組成調查小組,並報請主管機關推舉學者專家名單。然而,他質疑,在程序轉換後,最後入列的三名調查人員竟與前一階段重複,等於形式上變成「重新組成」,實質上卻仍由同一批人續行判斷。他並援引「避免預斷」的觀點,主張這樣的程序安排,使報告自始就有公正性瑕疵。
這也讓本案出現另一個關鍵追問:當案件已進入足以改變教師身分、甚至導向解聘的程序時,調查究竟有沒有真正重啟?還是只是把原有判斷換個程序外衣,走個程序,繼續往同一個結論前進?
沒有看見具體學生心輔資料,也沒有看見體罰驗傷單?就能直接說「身心侵害」與「解聘必要」嗎?
黃老師方面認為,這是本案最值得法律上重新檢驗的一刀。
在其文件中,他明確區分:體罰是否成立,與是否已達《教師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所稱「造成身心侵害、有解聘必要」,其實是三個不同層次的判斷。他主張,調查報告雖以高度負面語氣(跪地求饒)、(多人曾受體罰)描述學生受創,但未見具體醫療診斷、也沒有學生完整輔導資料,學校也未啟動足以對應「受侵害學生」的三級輔導機制;甚至在調查前,部分學生仍與老師互動正常。若沒有更強的支持性證據,僅憑問卷、學生的陳述與主觀感受,是否就足以支撐最重的解聘效果,顯然仍有爭議。
他進一步主張,校方後來援引「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處理時,也幾乎跳過輔導程序,甚至把黃老師「否認部分指控」,直接推論為「態度不佳」「無輔導改善可能」。這種從個別爭議一路跨越到對整體人格不適任的法律評價,是否得當?
黃老師強烈要求:重啟調查,還原真相
從「老師轉述、學生聽說」的立案起點,到普發問卷蒐集資料,再到監視器未保全、統計失真、調查委員重複、個別管教被擴寫成整體人格不適任,黃老師目前對校方及調查委員提出的,不只是情緒性控訴,而是一整套針對程序、證據與法律評價的系統性質疑。
對黃老師而言,本案已不是單純「老師有沒有做錯事」的二分法,而是一場必須重新檢視:立案理由是否足夠、問卷是否具誘導性、影像是否被及時保全、訪談是否中立、統計是否可靠、最重處分是否與事實相稱的程序正義之戰。也正因如此,他強烈要求重啟調查,讓那些至今仍未被釐清的疑點,回到可受檢驗的程序裡被一一查明。

《新聞免責聲明》
本文係由黃老師主動提供相關資料,希望透過墨新聞,媒體平台給予一個發聲空間;也讓大眾可以透過證據的呈現看見事情的各種面向。
黃老師表示,已經委由律師向學校及有關人員進行法律救濟。惟最後結果,仍待司法還原真相。本文論述,不代表最後結果。
此篇文章最開始出處為: 聽說、轉述可以立案?南投日新國中校事會議;關鍵視頻未被保全,疑點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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