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店自己打折就罰5萬、扣保證金!律師:總部規定售價恐踩公平交易法
墨新聞|記者魏思霖/高雄報導

隔壁同品牌在打折,你的店不能跟。
你想做個開幕優惠、會員折扣,總部一紙函文下來:擅自調價,第一次罰5萬元,第二次沒收保證金、直接解約。
這不是誇張,是寫在加盟合約裡的真實條款。從手搖飲、便利商店到補習班,台灣人最愛的創業方式就是加盟,但很少人把合約讀完。本報專訪長期承辦商業契約與加盟糾紛的加盟律師 — 張奕晨,他說:這種條款,公平會早就認定違法。
罰5萬、沒收保證金,公平會:違法

公平會曾處理過一件案子。加盟合約明訂,沒有總部書面同意,加盟店不得任意調整零售價格,違者第一次罰5萬,第二次沒收履約保證金並解除契約。總部還陸續發函、傳真,警告加盟店和經銷商不得低於特定折數販售,真的有經銷商被罰。
公平會的邏輯很簡單:加盟店是自己出錢買斷進貨,賺了是自己的,賠了也是自己的,那就應該有自己決定售價的自由。
「貨是你買的、風險是你扛的,售價卻是總部說了算,這就是限制轉售價格。」高雄律師張奕晨說。現行法律原則上禁止這種行為,除非總部能提出正當理由。
寫建議售價就沒事?也不一定

有的總部學聰明了,合約改寫成請依建議售價銷售,不得惡意削價競爭。
但另一件公平會案件裡,加盟主簽約時被要求開一張沒有押日期的5萬元保證金票據。只要被查到低價銷售,就得用零售價把貨買回去,不從,總部就能拿那張票扣錢。
張奕晨指出,建議售價本身合法,前提是真的只是建議。一旦搭配罰款、扣保證金、警告信,讓加盟主心理上不敢不照做,實質上就是限價,一樣觸法。
總部可以管什麼?品牌一致性有界線

當然,總部不是什麼都不能管。
一家店出包,整個品牌跟著受傷。為了保護配方與技術,維持招牌、裝潢、品質的一致,總部對加盟店設下必要限制,法律多半容許。
如果商品所有權其實還是總部的,加盟店只是代銷,總部定價就沒有問題;但是不是真的代銷,要看實際運作,不是看合約標題。
還有一種情況更敏感。總部自己也開直營店時,直營店和加盟店其實是競爭對手,雙方如果約好一起定價,還可能變成聯合行為。
在歐盟,固定售價、最低售價被列為黑名單;總部只能訂最高價、給建議價,新品上市時最多2到6週的統一促銷價。台灣規範沒有這麼細,但方向相同。
已經被罰錢,還討得回來嗎?
張奕晨律師說,限價條款如果被認定違法,加盟主可以主張這個條款無效,要求退還被扣的罰款與保證金;同時也能向公平會檢舉,讓總部停止這種做法。
至於加盟期間不准賣別家的商品、要求統一裝潢與制服,多半屬於維持品牌一致的必要限制,比較難挑戰。總部對不同加盟店開出不同的進貨價格,也要有數量、運費這類客觀理由,不能看誰聽話就給誰優惠。
簽約前,總部該告訴你的事
公平交易法也要求加盟總部在簽約前,就把重要資訊交代清楚。
去年底,一家手搖飲品牌就因為沒有事先揭露開店前要買的原物料與裝潢費用、營運期間的系統維護費、會不會在附近開同品牌新店,以及強制進貨的品項和最低數量,被公平會罰20萬元。
「多數加盟主不是被騙,是沒看清楚就簽了。」張奕晨律師說。
律師給加盟主的三個提醒

第一,合約帶回家看。逐條圈出罰款、保證金、加盟違約金與解約條件,看不懂先問人,不要當場簽。
第二,分清楚建議價與強制價。不照做就罰錢、扣保證金,可以向公平會檢舉;合約上的加盟違約金過高,也可以請法院酌減。
第三,總部的警告信、傳真、Line訊息全部留著。公平會認定違法,靠的正是這些白紙黑字。
「加盟買的是品牌,不是把定價權也一起賣掉。」高雄加盟律師張奕晨說。
【張奕晨律師】簡介
學歷:
高雄中學
政治大學法律系學士
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
現職與經歷:
和府法律事務所 — 訴訟律師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 律師
矯正署高雄監獄 — 外聘講師
【加盟糾紛與商業契約推薦 — 張奕晨律師】
電話:0919-703-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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