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開槍打死人會被關嗎?張奕晨律師揭5名員警的下場
墨新聞|記者魏思霖/高雄報導

會,但多數可以易科罰金。
一份整理近10年實務判決的研究,從司法院裁判系統撈出警察開槍過失致死的案件,共9件、涉及5名員警,全部集中在北部。

結果是:台北與新北的2名員警獲判無罪;新竹與桃園的3名員警被判過失致死,刑度5到6個月,都能易科罰金,其中一人還拿到緩刑3年。
本報專訪 — 張奕晨律師,拆解這條很窄的法律界線。
子彈幾乎都打在背後
研究裡的射擊情形,讀起來並不輕鬆。
有員警追緝準現行犯,朝副駕駛座輪胎方向開了2發,子彈從右下腹進入腹腔、大量失血。有人緝捕竊盜通緝犯,3發造成10處槍口。有人追失竊車輛,1發自車右後方擊中後座乘客後腦,死的是第三人。還有人在12秒內開了9發,造成18處槍口,集中在背胸腹部與大腿腰臀。
共同點很明顯:多數是從對象背後射擊。
法院只看兩層:能不能開,跟怎麼開
第一層是合法性,也就是用槍時機。實務上集中在三種: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員警自身的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脅迫或有受危害之虞。
第二層是方法性,也就是比例原則:要有急迫需要、要合理使用、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原因消滅要立即停止;注意勿傷及他人;非情況急迫,應避開致命部位。
兩層交叉,得出四個格子。急迫又必要,不負刑責;急迫但不必要,要負刑責;不急迫,不論必不必要,都要負刑責。

四格裡只有一格是安全的。
致命部位到底指哪裡
法律寫的是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實務上認定的致命部位是頭部、胸部與腹部,四肢才被認為是比較適宜的射擊位置。
反面解釋同樣成立:情況急迫時,是可以朝致命部位開槍的。例如通緝犯或現行犯對警察開槍拒捕,主觀上已有殺人故意,員警可以直接朝致命部位射擊,直到原因消滅為止。
另一條限制常被忽略:勿傷及其他之人。這裡的其他之人,指的是用槍對象以外的路人、鄰人。前面那件1發子彈打中後座乘客後腦的案子,死的就是這個第三人。
單純逃跑,不等於可以開槍
這是最常被誤解的一點。
研究特別點出:還沒被逮捕的現行犯或通緝犯在盤查時跑掉、員警在後追,現行法並沒有授權警察可以從背後開槍制止。
單純逃逸不構成脫逃罪,也沒有對員警造成危害,不符合拒捕、脫逃的用槍要件。
高雄律師張奕晨說,很多人以為警察是用結果論被究責,其實法院看的是開槍當下員警的合理認知,事後調查與結果只是輔助。

開完槍之後那幾分鐘,決定刑度
判決裡差距最大的變數,出現在開槍之後。
依規定,警察用槍後應立即通報救護、保全現場、報告長官。實務上,員警開槍後馬上通知值班並請救護到場,在偵查機關查知前主動陳報,就被認定符合自首而減刑,多數因此得以易科罰金,甚至緩刑。
和解也算。有案件是員警與家屬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也有未能和解的,家屬透過市政府賠償86萬多元、市警局賠償61萬多元,法院仍把這些紀錄算進量刑。
甚至談不攏也有用。家屬開價上千萬、雙方差距極大,但只要有多次協調與調解紀錄,法院仍認定員警已盡力賠償、積極溝通。
對一般民眾的意義

遇上警方攔檢,最不該做的是加速逃離或倒車。一旦被認定有衝撞風險,用槍的合法性門檻就被打開了。
若家人遭警方槍擊受傷或致死,張奕晨律師(高雄律師)提醒,刑事與國家賠償是兩條平行的路,可以同時進行;監視器、密錄器、無線電通聯與警局調查報告,是最早會消失的那幾樣證據。
警槍只在制止不法侵害的那一刻站得住腳,過了那一刻,扣下扳機的人就得自己扛。張奕晨律師說。
延伸閱讀:臨檢被叫下車可以拒絕嗎?律師:記得跟警察要這張單(連結待補)
【張奕晨律師】簡介
學歷:
高雄中學
政治大學法律系學士
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
現職與經歷:
和府法律事務所 — 律師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 律師
矯正署高雄監獄 — 外聘講師
【國家賠償與刑事辯護推薦 — 張奕晨律師】
電話:0919-703-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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